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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李启红案内幕交易罪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作者:人民网

     4月6日,中山前市长李启红因内幕交易等三宗罪的消息受到网友关注。“内幕交易罪”是一个不多见的罪名,那么何种行为是内幕交易,哪些人员是内幕人员?记者采访了黄光裕案的代理人之一律师许昔龙。许律师详细解读内幕交易罪的特点,据悉该罪名最高可判十年。

  据媒体报道,2007年7月至10月,中山公用的前身“公用科技”曾经连拉15个涨停,成为轰动一时的“妖股”。而在导致股价飞涨的中山公用重组事件中,时任中山市市长的李启红扮演了重要角色。由于她通过某种方式透露内幕消息,当年6月29日至7月3日,其家人和亲戚掌握的账户在公用科技公布重大事项停牌前累计买入近90万股,获利近2000万元。

  北京许昔龙律师介绍,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犯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许律师表示,内幕交易使非内幕交易投资者处于不利处境,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也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行为。 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行为人的操作股票之举动是否与内幕信息的获取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本罪的关键,由于内幕交易行为有很强的隐蔽性,取证不易,往往给司法机关的查处行为带来一定难度。

  为何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呢?许律师介绍,内幕信息具有重要性和未公开性,一般是指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等等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政府官员由于其手握权力,较一般人更易获取内幕信息。此前,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因涉嫌“高淳陶瓷”股票内幕交易,非法获利700多万元,于2010年12月30日上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非法所得700多万元。